2025年12月31日,在八里湖新区九派之眼,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新区分局鹤湖派出所民警在跨年晚会安保巡逻过程中,发现现场有人燃放“加特林”烟花。民警立即予以制止,当场收缴剩余未燃放的烟花20余件,并依法将违法嫌疑人万某口头传唤至八里湖新区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询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万某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2月11日(农历小年),柴桑区居民胡某以遵循传统风俗习惯为由,在城区禁放区内准备燃放烟花爆竹。巡查人员发现后立即上前制止,对其进行普法劝阻,明确告知城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胡某未听从劝阻,执意完成燃放。巡查人员依法固定相关证据后,将其移交至九江市公安局柴桑分局岳师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经调查核实,胡某的行为已违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岳师派出所在查清违法事实后,依法对胡某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案例警示我们,违规燃放将受到行政处罚。更为严重的是,燃放烟花爆竹如不慎引发伤人、损害公共财产等事件,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碧空如洗
空气清新
街巷洁净
每一位市民都是美好环境的受益者
让我们共同争做禁燃禁放的
践行者、宣传者、监督者
友情提示: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九江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仅针对城区范围实施禁燃禁放,在禁燃区域外任何时间段都可以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