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烟花爆竹禁放,九江公安重要提示!

时间:2026-02-14

新春将至,年味渐浓

阖家团圆,喜乐融融

辞旧迎新添喜庆

平安祥和记心中

禁燃禁放守规定,文明过节树新风

守护蓝天无隐患,幸福安康伴全程

温馨提示

2026年春节、元宵期间

九江市禁放区内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九江市政府发布《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九江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从2023年12月1日至2028年11月30日,禁燃范围: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所有区域。柴桑区、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永修县、共青城市、德安县、庐山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等县(市、区)实行城市管理的区域(具体见各县区政府公告)任何时间段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燃放烟火爆竹虽是传统旧俗

却藏诸多隐患

烟火过后

有害气体与粉尘弥散空中

污染空气、伤及呼吸

残屑遍地,亦为城市添负

为守护清朗家园

共护清新日常

请严守禁燃规定

违规燃放

不仅依法受罚

更将公开曝光

平安过节、文明过年

才是最暖的年味



【案例一】

2025年12月31日22时许,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分局夜巡人员在长江文化公园浔阳楼段步道巡逻时,发现谷某某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民警依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谷某某对其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浔阳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2月11日18时15分,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分局莲花派出所民警在莲花镇新桥村新村附近开展日常巡逻时,发现梅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并固定证据,经调查,违法行为人对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莲花派出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6年2月11日20时许,九江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滨兴派出所民警在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堤坝开展常态化巡逻时,发现违法嫌疑人徐某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依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徐某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5年12月31日,在八里湖新区九派之眼,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新区分局鹤湖派出所民警在跨年晚会安保巡逻过程中,发现现场有人燃放“加特林”烟花。民警立即予以制止,当场收缴剩余未燃放的烟花20余件,并依法将违法嫌疑人万某口头传唤至八里湖新区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询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万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6年2月11日(农历小年),柴桑区居民胡某以遵循传统风俗习惯为由,在城区禁放区内准备燃放烟花爆竹。巡查人员发现后立即上前制止,对其进行普法劝阻,明确告知城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胡某未听从劝阻,执意完成燃放。巡查人员依法固定相关证据后,将其移交至九江市公安局柴桑分局岳师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经调查核实,胡某的行为已违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岳师派出所在查清违法事实后,依法对胡某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案例警示我们,违规燃放将受到行政处罚。更为严重的是,燃放烟花爆竹如不慎引发伤人、损害公共财产等事件,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碧空如洗

空气清新

街巷洁净

每一位市民都是美好环境的受益者

让我们共同争做禁燃禁放的

践行者、宣传者、监督者


友情提示: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九江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仅针对城区范围实施禁燃禁放,在禁燃区域外任何时间段都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时

务必提高安全意识

以免引起火灾,损毁他人财物

甚至威胁到自己及周围人员的生命安全

今天把烟花爆竹安全知识讲透

让大家既能守住年味

也能守住平安